继承公证
日期:2021年01月06日 浏览:次
继承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
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证明书、公安机关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等);
(2)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未婚证明等,必要时可由公证机构自行查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证明等;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我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6)继承人原则上应亲自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少数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我处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除正常委托授权外,还应记载: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内容);
(7)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8)其他与继承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果证明材料由香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果证明材料由澳门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司法部委托的澳门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转递,如果证明材料由台湾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台湾海基会寄送;如果证明材料由外国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9)因继承公证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需要的具体证明材料不尽相同,应以公证员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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